概要:
雖然被投訴人將爭議域名用作成人內(nèi)容,還是保住了域名。
爭議域名:
six.com注冊于1995年9月2日,當時所在注冊商為Fabulous,目前所在注冊商為SeaWasp,LLC。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投訴人是瑞士的SIX Group AG(SIX集團);
被投訴人是西班牙的Xedoc Holding SA。
仲裁過程:
2012年7月31日,投訴人向仲裁與調(diào)解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發(fā)起申訴;當天,中心向爭議域名所在注冊機構(gòu)發(fā)送了驗證請求;
2012年8月1日,注冊服務商通過電子郵件回復了中心的驗證請求,確認投訴書上的注冊人和聯(lián)系方式?jīng)]有異常;
2012年8月2日,投訴人應中心要求對投訴書所存在的行政缺陷進行了修改;
2012年8月3日,中心正式通知被投訴人仲裁程序開始,并向其發(fā)送了相關的通知函,要求被投訴人在2012年8月23日之前答復;
2012年8月23日,被投訴人準時向中心提交了答復;
2012年8月30日,投訴人提交了補充內(nèi)容;
2012年9月5日,被投訴人提出延期并于9月21日提交了一份針對投訴人所提交的補充內(nèi)容的補充內(nèi)容;
PS:仲裁過程中,雙方提交的證據(jù)證詞是都可以看到的,所以很多時候雙方會進行內(nèi)容補充,以用來回擊對方提交的證據(jù)。
2012年9月27日,中心任命CharnéLeRoux、PhilippeGilliéron和DianeCabell作為專家組的三位成員,宣誓后正式開啟審理。
事實背景:
1、投訴人是一家瑞士證券交易所,主要是瑞士金融部門在運營,商標為SIX;
2、投訴人大約有25%的收入來自瑞士以外的國家和地區(qū),大約只有三分之一的員工在瑞士工作,并且投訴人在24個國家/地區(qū)設有辦事處,這些國家/地區(qū)最大的地點是巴黎、維也納、斯德哥爾摩、斯坦福德、康涅狄格州(美國)和倫敦;
3、投訴人2011年的營業(yè)收入為1,257,655,000瑞士法郎(約合人民幣89.5億);
4、投訴人1989年首次注冊SIX商標,此外還擁有SIX的另外兩項商標注冊,分別為2008年10月和2009年3月注冊的國際商標;
5、爭議域名于1995年注冊,并于2004年被被投訴人收購,直到大約2011年1月,被投訴人使用爭議域名跳轉(zhuǎn)到廣告頁面,在此之后,便被重新跳轉(zhuǎn)到一個成人內(nèi)容網(wǎng)站,即被投訴人擁有的sexvideos.com;
6、投訴人于2010年12月匿名聯(lián)系投訴人購買爭議域名,并收到了200萬美元(約合人民幣1292萬)的報價。
雙方論點:
A.投訴人
1、投訴人認為,早在1989年7月就在瑞典注冊了商標,并于2008年和2009年分別注冊了國際商標,所以SIX商標是國際馳名品牌,是國際眾所周知的品牌,而爭議域名six.com會與SIX品牌混淆也是顯而易見的;
2、投訴人在其論點剛開始的時候就暗示,他并不太關心被投訴人最初使用爭議域名跳轉(zhuǎn)到廣告鏈接的行為。但是,在其購買爭議域名未果后,被投訴人將爭議域名跳轉(zhuǎn)到成人內(nèi)容,這才促使他提交本次投訴;
3、投訴人認為,無論是剛開始的跳轉(zhuǎn)到廣告鏈接行為,還是后面定向到成人內(nèi)容的行為,都表明了被投訴人沒有善意的提供商品或服務,而是為了刺激投訴人才將爭議域名做出以上的行為;
4、投訴人認為,被投訴人未以任何方式獲得投訴人授權使用SIX商標的合法權益;
5、投訴人認為,被投訴人試圖以超過200萬美元的價格出售爭議域名,未果后便將他定向到成人內(nèi)容網(wǎng)站,顯然是惡意使用爭議域名;
6、投訴人認為,爭議域名的注冊主要是為了擾亂其業(yè)務。之所以提出這一論點的事實是,被投訴人將爭議域名鏈接到具有剝削性的成人網(wǎng)站,試圖通過制造與投訴人商標混淆的可能性來吸引互聯(lián)網(wǎng)用戶訪問被投訴人的網(wǎng)站,以獲取商業(yè)利益;
投訴人要求將爭議域名轉(zhuǎn)讓給他。
B.被申請人
1、被投訴人就投訴人的商標權問題回復,在被投訴人注冊爭議域名時,投訴人似乎已獲得瑞典商標注冊,并且無論如何,投訴人的所有其他商標注冊時間都早于被投訴人獲得爭議域名的日期;
2、被投訴人就其在爭議域名方面的權利和合法利益提出反駁,投訴人必須首先提出被投訴人缺乏權利或合法利益的初步證據(jù),然后才能將舉證責任轉(zhuǎn)移給被投訴人。因此,投訴人至少先證明被投訴人通過爭議域名獲得的收益是非法的;
3、被投訴人首先否認投訴人的“SIX”商標為馳名商標,并稱沒有第三方認可的證據(jù)。被投訴人進一步表示,投訴人的證據(jù)僅限于自行制作的材料和顯示商標注冊的條目,是缺乏第三方證據(jù)的指控。并且被投訴人否認在收到投訴之前就已經(jīng)知道投訴人和其商標;
4、被投訴人表明,SIX是英語中的常用單詞,僅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和內(nèi)部市場協(xié)調(diào)局(OHIM)數(shù)據(jù)庫中就列出了4,000多個包含“SIX”的商標,以及超過68,000個域名以“SIX”開頭,超過75,000個包含“SIX”的域名,并且上述域名結(jié)果僅限于.com/.net/.org/.info/.us,如果分析其他后綴,還會有更多相關的域名,故此完全可以否認“SIX”一詞的來源并不是投訴人獨創(chuàng);
5、被投訴人表明,就2011年之前的廣告鏈接而言,在證據(jù)中顯示也僅僅只有2006年里的其中一個廣告提及了“金融”,這完全不足以表明被投訴人侵權,而此后將SIX跳轉(zhuǎn)到成人內(nèi)容也是合法的,在被投訴人提交的證據(jù)中表明“SIX”也是“SEX”一詞的常見搜索詞;
6、被投訴人證據(jù)顯示,爭議域名變更使用之前的收入較低,跳出率極高,當變更為成人內(nèi)容后訪問量明顯增加、收入也隨之增加,這是為了更好的使用爭議域名而做出的合法的變更;
7、被投訴人表示,是投訴人于2010年12月主動報價要收購爭議域名,并且是匿名的,而200萬美元的報價是經(jīng)過第三方估值,并非被投訴人的自我報價;
8、被投訴人否認剝奪了投訴人在相應域名中使用商標的權利,因為投訴人已經(jīng)在使用與商標完全一致的域名six-group.com。
仲裁結(jié)果:
第一要素:爭議域名與投訴人商標易混淆
根據(jù)雙方提交的證據(jù)表明,投訴人毋庸置疑的滿足第一要素政策要求。
第二要素: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的合法權益
本案的事實是,被投訴人在2004年獲得了爭議域名。當時投訴人擁有1989年7月注冊的瑞典商標。此后,爭議域名在2011年之前的初始使用于PPC鏈接(廣告鏈接),并且在被投訴人提交的證據(jù)中表明,只有2006年1月有一條關于“金融”的鏈接,并且該鏈接的指向與投訴人沒有直接關聯(lián)。
PPC網(wǎng)站本身并不違法,所以主要還是看在期間有沒有侵犯投訴人的權益,但事實證據(jù)表明被投訴人沒有對投訴人造成侵權。所以,專家組認為被投訴人在2011年之前的使用并不表明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缺乏合法權益。
2011年之后將爭議域名與成人內(nèi)容綁定使用雖然令人遺憾,但其本身也不能說是非法的。專家小組考慮到第三方廣泛使用“SIX”一詞作為商標和域名的事實,并且無論如何都不能認為它的出名是與投訴人相關的。同時,專家小組還考慮到被投訴人將爭議域名變更為成人內(nèi)容的原因。不得不承認,經(jīng)過前后的流量對比,被投訴人所言屬實,此次變更為他帶來了更大的流量和收益。所以,專家小組認為被投訴人在2011年之后的使用也不表明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缺乏合法權益。
因此,投訴人未能根據(jù)本政策規(guī)則承擔舉證責任,也沒有完成第二要素的舉證。
第三要素:惡意注冊和使用
鑒于投訴人未達成本政策規(guī)則的第二要素,故此無需考慮第三要素。
綜上所述,仲裁被拒絕,由被投訴人繼續(xù)保留域名。
總結(jié):
今天這是兩家終端的仲裁案例,我覺得算是神仙打架吧,尤其是被投訴人的回復堪稱完美,針對投訴人每一條舉證都能強有力的回擊。即使爭議域名注冊時間比投訴人獲得商標時間晚,即使爭議域名跳轉(zhuǎn)到了成人內(nèi)容,但是依舊打的投訴人毫無還手之力。當然,這也有個很大的原因是因為很多西方國家他們對成人內(nèi)容是開放的態(tài)度,各位國內(nèi)的持有人可注意了,管你是什么品相的域名,敢傳播那那那啥內(nèi)容,保準鏈一個掉一個。
來源:62優(yōu)名網(wǎng)